微信聊天能做法律证据吗

如题所述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离婚证据吗

  1、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网络聊天证据一般都是证明爱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关系、同居、暧昧关系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会对对方提出的网络聊天的证明内容进行否认,而且会对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法院对网络聊天的证据能否采信,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辅证,现将该问题论述如下:
  (1)如果是举证一方与自己爱人的聊天记录,一般情况下公证处会提供公证服务,不会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该证据的取得与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证据一样,并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也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2)如果是通过破解自己爱人的密码获取的聊天记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焦点是针对证据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二、外遇离婚证据该怎么收集
  1、婚外情离婚法院会根据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也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会调解处理。如果双方确实矛盾无法调和,或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则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
  2、关于证据收集: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4)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3、至于离婚财产分割,法院一般会照顾无过错方。
  三、单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1、双方协商决定。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即是一方无过错的应该多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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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8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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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第2个回答  2022-01-18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微信、微博可作为视听资料,但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个回答  2022-01-18
自然是可以的,所以说当涉及到钱方面的事情,能不用现金,就不用现金,能网络聊天,就微信上前后说好,这样证据就确凿,便于立案作证调查。
第4个回答  2022-01-18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可作为"呈堂证供".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工作生活当中,这也让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增长迅速。. 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让电子交易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获得法院采信,有利于诉讼阶段当事人举证,也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和审判效能。.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以未经公证、不能证明未篡改"为由回避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