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领导,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都是非领导吗,怎么区别?

如题所述

主体分别如下:

1、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区分点:

1、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客体条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3、处罚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安全事故分类: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重大责任事故罪

百度百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度百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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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25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 并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一般都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由于建筑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增设 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论处。例如 新建房屋,由于工程质量低劣,突然倒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就应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如果在建筑施工中,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我 认为仍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例如,某建筑工程队负责人苏某、陈某、王某在承包建造一个加油站工程中,为了提前竣工,竟置安全规章制度于不顾,在未按要求设 计、制作支架的情况下,指挥工人违章进行浇灌加油站屋面混凝土作业。但支撑加油站屋面模板的支架太小,其承受力不足以撑住模板的重量。该队质量安全员发现 这一情况后,及时向苏某等人提出按规定加固支架的意见。但苏等3人置若罔闻,继续违章指挥施工。由于原支架超负重,屋面模板突然倒塌,造成5人死亡,3人 受伤,经济损失3万余元。本案中的重大事故发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以致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我认为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对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2,侵犯的具体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产、作业安全。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生产、作业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4,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负有排除公众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存在着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形式是不作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章生产、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6-25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 并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一般都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由于建筑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增设 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论处。例如 新建房屋,由于工程质量低劣,突然倒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就应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如果在建筑施工中,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我 认为仍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例如,某建筑工程队负责人苏某、陈某、王某在承包建造一个加油站工程中,为了提前竣工,竟置安全规章制度于不顾,在未按要求设 计、制作支架的情况下,指挥工人违章进行浇灌加油站屋面混凝土作业。但支撑加油站屋面模板的支架太小,其承受力不足以撑住模板的重量。该队质量安全员发现 这一情况后,及时向苏某等人提出按规定加固支架的意见。但苏等3人置若罔闻,继续违章指挥施工。由于原支架超负重,屋面模板突然倒塌,造成5人死亡,3人 受伤,经济损失3万余元。本案中的重大事故发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以致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我认为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对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2,侵犯的具体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产、作业安全。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生产、作业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4,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负有排除公众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存在着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形式是不作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章生产、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
第3个回答  2015-06-25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 并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一般都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由于建筑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增设 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论处。例如 新建房屋,由于工程质量低劣,突然倒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就应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如果在建筑施工中,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我 认为仍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例如,某建筑工程队负责人苏某、陈某、王某在承包建造一个加油站工程中,为了提前竣工,竟置安全规章制度于不顾,在未按要求设 计、制作支架的情况下,指挥工人违章进行浇灌加油站屋面混凝土作业。但支撑加油站屋面模板的支架太小,其承受力不足以撑住模板的重量。该队质量安全员发现 这一情况后,及时向苏某等人提出按规定加固支架的意见。但苏等3人置若罔闻,继续违章指挥施工。由于原支架超负重,屋面模板突然倒塌,造成5人死亡,3人 受伤,经济损失3万余元。本案中的重大事故发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以致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我认为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对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2,侵犯的具体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产、作业安全。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生产、作业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4,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负有排除公众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存在着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形式是不作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章生产、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