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9
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的条文,因为行政诉讼法是部老法了,而且马上就面临修改了。在实践中,往往是参照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
也就是说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3条第1款: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3款: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1款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9-15
获取原件有困难的,你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你个人是很难办到,再有就是提供线索请求法院调取证据。
第3个回答 2008-09-15
主要讲这个的条文根本没有
如果你要找去证据法吧
复印件没有说不能作为证据而是证据效力不高
主要原因是复印件变造伪造可能性很高可信性很低
第4个回答 2008-09-15
不论什么案件 复印件要么属于物证 要么属于书证
没有原件的配合 法律上原则很难采信
如果你没有原件 我只能很抱歉的和你说 这个复印件的作用单独作用不大 但是你去可以寻找其他证据 形成证据链 这个复印件可以起到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