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规定如下:

1、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3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2、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

(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

(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

(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的证照、证件,或虽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有经费来源的。

(9)未经人事部批准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执业资格准入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未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10)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以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强制性考试收费。

(11)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参加的评比(包括评选、评优、评价、评奖、评审和展评)收费。

(12)未经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实施的收费。

3、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扩展资料

分类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

(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

(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事业性收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07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规定如下:

1、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3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

(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2、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

(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

(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

(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的证照、证件,或虽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有经费来源的。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

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

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7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规定如下:

1、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3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2、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

(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

(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

(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的证照、证件,或虽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有经费来源的。

(9)未经人事部批准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执业资格准入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未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10)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以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强制性考试收费。

(11)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参加的评比(包括评选、评优、评价、评奖、评审和展评)收费。

(12)未经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实施的收费。

3、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4、培训费政策规定。

(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的强制性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的培训班不得收费。

(3)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型学习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

5、《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本身并无理论依据,只是约定俗成逐步为大家所接受。

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

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行政免征名单:

2012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通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内容如下:

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取消项目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项目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民政部门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财政部门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7.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 房屋租赁手续费

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13. 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农业部门

1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

15.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海关部门

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税务部门

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20. 计量认证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体育部门

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

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

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26.车手等级认定费

27.运动马匹注册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4

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五)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九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分类: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

(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

(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

(一)行政管理类收费。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资源补偿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

(三)鉴定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

(四)考试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五)培训类收费。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类收费。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一)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的证照、证件,或虽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有经费来源的。(9)未经人事部批准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执业资格准入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未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10)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以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强制性考试收费。(1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参加的评比(包括评选、评优、评价、评奖、评审和展评)收费。(13)未经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实施的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培训费政策规定。(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的强制性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的培训班不得收费。(3)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型学习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
(五)放开服务性收费规定。没有财政预算拨款、或实行差额预算拨款的不履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单位应凭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收费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违反收收费政策的经济处罚规定。(1)责令收费单位退还给被收费单位。(2)对乱收费金额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通报批评。(4)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5)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行政处分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3)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4)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5)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提高单位福利、发放奖金或补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九)收费监管的有关综合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3.中共中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中发[1997]14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等等
5.每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6.《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检[1999]2340号)
财政、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将违法所得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该清退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应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要按财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国库。
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价格部门减免、取消、停止收费的文件。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