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劳动行政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录用外国人的简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的原因报告;
(四)拟录用外国人的资格证明;
(五)拟录用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用人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持申请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单位所在区域的。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经批准后,批准向用人单位颁发许可证。
允许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应当持许可证和有效护照或者可以代替护照的证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事处申请Z签证。
用人单位应当自被录用外国人入境之日起15日内,持许可证、与被录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护照或者可以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扩展资料: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拒不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就业证的外国人,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变更职业的,或者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就业许可证,请求公安机关取消其居住资格,需要出境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外国人负担。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 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 聘用意向书;
(三) 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 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 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 ,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 、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扩展资料: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皖西学院-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用人单位必须填写《外国人就业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与劳动行政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被雇用的外国人的履历证明;
(二)就业意向书;
(三)报告拟聘用外国人的原因;
(四)从事工作的外国人的资格证书;
(五)被雇用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用人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将申请表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级劳动行政部门填写。审批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发给用人单位。
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在中国大使馆,领事馆或办公室申请Z签证,并持有其本国的有效证件和有效护照或可代替护照的证书。
用人单位应当在被雇用的外国人入境后的十五日内,在原发证机关持许可证,与被雇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的护照或者可以替换的证明,向外国人输入就业许可。护照。并填写“就业登记表”。
扩展资料:
根据《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拒绝核查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证的外国人,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变更职业,扩大就业范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将撤回其就业证明,并敦促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身份,需要遣返的,遣返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外国人承担。
伪造,变造,挪用,转让,买卖就业许可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收取就业许可证和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劳动行政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录用外国人的简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的原因报告;
(四)拟录用外国人的资格证明;
(五)拟录用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用人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持申请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单位所在区域的。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经批准后,批准向用人单位颁发许可证。
允许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应当持许可证和有效护照或者可以代替护照的证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事处申请Z签证。
用人单位应当自被录用外国人入境之日起15日内,持许可证、与被录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护照或者可以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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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拒不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就业证的外国人,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变更职业的,或者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就业许可证,请求公安机关取消其居住资格,需要出境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外国人负担。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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