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是服务机构,声誉是其根本。
一、如果一个员工,经常被人投诉,酒店大概会找个理由辞退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你如果投诉,主管可能会处理那个服务员。特别是如果她的态度不太友善,影响了酒店声誉时。
二、你在酒店丢了东西,酒店有责任。
1、但是不是某个具体的服务员干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况且,你好像也无权对此作出结论,你的想法只是你的个人想法而已。
从法理上讲,你说是服务员干的,有证据吗?如果没有,对方可以反过来,指控你损害了她的名誉。这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三、必须特别指出:酒店、宾馆“概不负责”的提示于法无据
外出旅行出差入住宾馆期间,经常会被告知:若不使用宾馆提供的保险箱,遗失贵重物品责任自负。或是在房间内常会出现这样的提示:客房内遗失物品宾馆不担责。
那么若真是在入住期间遗失了贵重物品,表面上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的宾馆是不是真的就“与此无关”了吗?肯定不是!
客人入住宾馆后,就与宾馆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客人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宾馆有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护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宾馆以此欲免除其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客人如果未妥善管理自己所携带的财物,也是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从这一层面来说,宾馆应该对客人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但客人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时,就需要做到:主张丢失财物的明细,必须有足够证据加以证实!比如客人说丢了5000元人民币现金,以及二条香烟,那就必须证明你确实有5000元钱、二条香烟留在房间里被盗了。注意口说无凭!这种事,说起来很容易,也许我们会强调:我自己的东西我自己还不知道吗?对!可是别人不知道呀?凭什么要相信我们说的话呢?!所以,在法律上,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如果公安机关在诉讼期间又未能侦破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是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面对商家或提供服务一方在变相地推卸责任的“霸王条款”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必须留心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作为胜诉的保证。
保留能够证明被盗物品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