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同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分别是多少?

如题所述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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