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主动归还贵重物品给主人,归还的人是否有权利要求报酬

如果有人主动归还贵重物品给主人,归还的人是否有权利问失主要求一定报酬

没有权利要求报酬,只能够主张合理的支出费用。除非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情况下,归还人才有权要求报酬。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同时《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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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7
http://baike.baidu.com/view/470876.htm
我国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国外有相关规定,好像是20%还是多少。
附:部分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古代相关制度规定:
德国:《德国民法典》第971条: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
法国:将遗失物划分为4种,即海上的遗失物、湖川上的遗失物、沿海的遗失物以及陆地上的遗失物。海上的遗失物和湖川上的遗失物,完全归国库所有,但对海上的遗失物,国库应当向拾得人给予一笔奖金;沿海的遗失物,拾得人可以享有1/3的所有权;陆地上的遗失物,若遗失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则拾得人能够取得全部遗失物的所有权。
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一)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二)有第10条第2款的占有时,受物件返还人应分别将前款规定的酬劳金的1/2,给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1)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3/10之报酬。
我国古代:《清律户律钱债门得遗失物条载》:凡得遗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还失物之人,如三十日无人认识者,全给。

参考资料:PS:→风←农夫,山泉,有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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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8-09-18
.....〈物权法〉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据此,获得—定款项〈保管费或报酬〉的法定条件有二:—是为保管该物品付出过费用,二是权利人〈物主人〉作出过悬赏承诺。如拾得人主张权利人作过悬赏承诺,还须有证据。

......建议:如原权利人未明确是否悬赏,拾得人可在有第三人在场情况下让权利人明确是否有悬赏的意思。 另,如拾得人故意不予归还,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回,如此,拾得人构成侵占,就不可能获得任何报酬了。
第3个回答  2008-09-18
没有权利要求拿报酬的,除非失主主动要给的话,才能拿。
第4个回答  2008-09-18
有,可以适当索要,不超过物品本身价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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