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子属于违建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农村建房子属于违建,政府部门也则会做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拆除、限期改造等。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应应注意:

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

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违章建筑认定的条件: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2、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3、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4、农用地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5、全面实施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制度以后,即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在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6、不符合“一户一宅”情况的;

7、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及公路、河道控制范围内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8、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违建不用拆除的情形如下:

1、在法规颁布前建造的房屋。

1982年,我国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住房建设的面积,因此1982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即使面积很大,也不会拆除。

2、符合规划的农业设施/工业厂房。

建设时手续不全的农业设施或者工业厂房,只要符合当地规划,处罚后也可以补办手续,一般不会被拆除。

3、因体制原因手续不完整的房屋。

在以前的农村地区,许多户籍或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符合分户建房的农民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单独建造住房。对于这类房屋,只要手续补办完,就不会被拆除。

4、不影响他人的附属房屋。

许多农村家庭在房屋旁边建车库、储藏室等小型建筑,只要不影响村庄的整体面貌,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害他人利益,也是不会被拆除的。

5、强制拆迁会影响重要建筑物主体的安全。

如果房屋与重要建筑物密切相关,强制拆迁将威胁到重要建筑物,那么此类非法建筑也不能被拆除。

6、拆除违建会损害公众利益。

有些非法建筑已属公共设施,如果拆卸会损害公众利益,则这些非法建筑无须拆除。

7、现有技术条件不能拆除。

有些非法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或以现有技术无法拆除的方式,这些非法建筑物无需拆除。

8、已改正或补足手续的房屋。

如果违法建筑在后期已完成有关手续,并通过审批,则不需要拆除这类非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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