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盗窃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损毁公私财物、偷窥、猥亵、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注意哪些问题?
最好能对上述提到的案件分别做以探讨
谢谢

办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盗窃案件应注意按照以下原则办事: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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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8
  审查盗窃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证据方面:
  1、价值认定要有科学依据,所有涉案物品能做价值鉴定的一定要做,不能做的也要有合理依据,应作物价鉴定,盗窃物品的价值认定以物价鉴定优先、发票次之、失主证言证实的价格要有其它证据相佐证、如果供证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哪方更可信,则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2、指认或辨认,作案地点要有指认,比如相机盗窃的具体地点;嫌疑人能让被害人或证人辨认的一定辨认,如果不能辨认也要让其具体描述嫌疑人的衣着、体态、相貌等特征。
  3、有现场的要及时勘查,比如单反相机,如此贵重的物品当时失主应该报案,出警民警要及时对作案现场进行勘查,固定犯罪留下的证据。
  二、定性方面要分析此罪与彼罪。
  三、注意犯罪情节分析。抓现行的这一起要分析是既遂还是未遂,盗窃犯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别现在共识的是失控加控制说;另外还要注意审查是否有非法证据排除或补正,比如:搜查手续全不全,程序合法不合法;鉴定意见有没有告知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1
1、注意起诉的效力问题
2、注意帮助原告提供证据的问题
3、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质疑
4、审查有无法规、规章相互冲突或者法律冲突问题
5、注意举证责任问题
6不适用调解
简单的把提纲写了一下
如果你需要,可以把邮箱地址给我,我给扫描后发过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12-20
办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损毁公私财物、偷窥、猥亵、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应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作出相关规定,具体执行是参照相关条例。
于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6章1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