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的标志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已经完成动产的交付,但是对于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需要按照不动产转移认定标志中的登记制度,完成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为认定标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志是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有几个例外:汽车,船舶。它们虽然也是动产,但是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必须完成登记变更制度才能认定交付完成,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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