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开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私人开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一、私人开药店需要的材料:\x0d\x0a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x0d\x0a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x0d\x0a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x0d\x0a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x0d\x0a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x0d\x0a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x0d\x0a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x0d\x0a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x0d\x0a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x0d\x0a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x0d\x0a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x0d\x0a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x0d\x0a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x0d\x0a3、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x0d\x0a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1-27
药店需要的条件:
1、药店内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药店内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药店内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药店内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开药店具体办理申报提交材料:
1、申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综上所述,开药店需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还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药品贮存条件。
第2个回答  2023-01-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具体可分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一、药品批发企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扩展资料: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