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燃气管道埋深规范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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