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装电梯规定一票否决

如题所述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提出伊始,各地出台的相关方案大多要求全体业主同意才可加装。然而,这种要求全体业主同意的表决规则看似避免了业主纠纷,实则阻碍了加装电梯进程,造成加装电梯推进工作缓慢甚至停滞的后果。如何在推进加装电梯进程的同时协调业主利益、避免业主纠纷,成为各地加装电梯表决规则的关键之一[4]。总的来讲,从表决比例来分类,《民法典》实施前,表决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全体业主同意规则

加装电梯工作开展之初,各地表决比例一般规定为全体业主同意,俗称“一票否决权”。这种规则最大的弊端即业主对加装电梯的需求各不相同,低楼层业主对电梯需求较低甚至没有,一票否决对加装电梯表决决议通过造成较大阻碍[5]。地方政府试图从源头减少矛盾产生的工作思路是形成“一票否决权”的原因之一[6]。房屋是业主的重要资产,为避免引起纠纷,政府在制定加装电梯相关规范时,直接或间接地赋予业主“一票否决权”。随着越来越多的加装电梯决议被低楼层业主一票否决,这种表决比例的弊端也日益突显,加装电梯工作难以推进使得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修改了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目前仅有西宁市等少数地区仍要求百分之百业主表决通过。

1.2 “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规则及其衍生规则

要求业主“双三分之二”通过即可加装电梯的表决比例是目前大部分地区施行的规则,所谓“双三分之二”是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加装电梯的规则,长沙、南昌、南宁等城市均采用此规则。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76条,该条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各地政府在一票否决规则受挫后,将表决规则改为“双三分之二”的“绝大多数决”可推动加装电梯进程,但在此表决规则下也激化了对电梯需求不同的业主之间的矛盾。

由“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规则还衍生出其他规则,例如要求在“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还应征得专有部分被占用之业主的同意,或要求“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其他业主不持反对意见。北京、南宁等地适用该规则。这种由“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规则在执行《物权法》时期贯彻了《物权法》立法精神的同时,考虑了受特别影响的少数业主群体利益,虽然这种规则在实践中仍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一票否决,但在推动加装电梯的同时考虑少数业主权益的表决规则有其借鉴意义。但由于《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规则的修改,亦需与时俱进地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

1.3 “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加上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规则

“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加上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规则,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则。《民法典》实施前夕,上海、广州等地以通知等形式将业主表决比例调整为“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加上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广州作为加装电梯数量保持在全国各大城市首位的城市,在一票否决时期率先提出“双三分之二”规则,破解全体业主同意的过严条件,其对加装电梯表决比例的调整或成为未来加装电梯的主流表决规则。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以《民法典》第278条为法律渊源的各地加装电梯表决规则或将作且应当作相应调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