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当过兵补助

如题所述

一、士官退役费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万元,中士约为万元,上士约为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义务兵退役费
      1、退伍补助费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4、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退役医疗保险金
      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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