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部门的职能有

如题所述

档案行政部门的职能按级别来决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具体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职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主的作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学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另一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法律、法规适用于相对人,使优良者得以表彰和鼓励,使违法者承担责任,得以惩戒。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规章制度的职责。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制定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计划的各项指标既要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又要考虑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力求使计划实事求是,既积极进取又留有余地。同时,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且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之抵触。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档案工作,具有地域性,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这种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都是有效的。因此,不论档案工作是档案馆所为,还是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所为,也不管这些单位具有如何的级别,都应当依法自觉地接受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所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在档案理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和档案干部培训方面的组织与指导职责。在这五个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力量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培训档案干部;也可以由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自行组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2修订)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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