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如题所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按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将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人条件之一,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信用等级要求。政府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选择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
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国家、省、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等,按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宜作为最高投标限价随招标文件公布。
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招标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等,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评标标准和办法。其中: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二)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以“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为基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依序开展评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准备工作;
(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三)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评标准备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中需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评审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对施工方案和商务标进行分组评审。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了解招标工程概况及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关数据资料,主要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
(三)开标会记录;
(四)招标控制价(包括编制说明及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施工方案等);
(五)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文件规定,制定评审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载明的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逐项进行算术错误修正、核对、比较、筛选和清查(以下简称“清标”)。清标工作一般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清(评)标系统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符合性,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二)不可竞争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取的,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以及招标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等;
(三)存在负报价的项目;
(四)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五)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项目或存在错报、漏报、重复报价的项目;
(六)主要清单项目报价构成中采用的施工方案不可行或技术措施项目报价严重脱离工程实际的项目;
(七)清标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清标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审核认定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清标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清标报告。清标报告中不得有任何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评判或推测性结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投标报价及其算术性错误核查情况;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核查情况;
(三)形式评审内容核查情况;
(四)资格评审资料核查情况;
(五)响应性评审内容核查情况;
(六)投标人诚信评价、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核查情况;
(七)建议质疑问题。
第三章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清标报告及投标文件等依序开展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认定为不合格或者作废标处理的,其投标文件将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也不得进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阶段评审。
第十四条形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送达、密封及签章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原件资料或电子投标文件的,其原件资料或电子投标文件信息是否与投标截止时 “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不符合形式评审要求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形式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文件是否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对施工方案(技术标)编制及装订有规定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投标报价电子版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报价纸质版是否盖有编制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签字盖章;
(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人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备案证(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的证书除外)是否有效或是否与“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是否与“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不能证明其具备或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时,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资格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一)企业资质等级、类别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
(二)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以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信息为准);
(三)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格、类别及业绩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
(四)企业类似项目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五)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
(七)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八)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业绩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
(九)企业未为本次招标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十)企业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人不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十一)企业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人未相互控股或参股、未相互任职或工作;
(十二)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十三)除不可抗力外,近一年内未发生因企业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以及因企业无能力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被中止的情形;
(十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六条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有瑕疵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及经济处罚措施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报价有效的;
(六)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七)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和计量单位进行改动且对计价产生影响的;
(八)投标报价中出现任何费率为负或负报价的;
(九)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的;
(十)投标报价中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
(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算术性错误等事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十八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详细评审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或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规定外,一般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综合单价与清单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
(二)若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修改前者;
(四)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五)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可进行累加修正;
(六)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七)投标报价中存在项目漏报的,则该漏报项目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且经投标人确认后方可作为投标文件详细评审的依据,但不得以修正后的报价改变投标人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总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如果修正后的算术性错误绝对误差累计超过投标总价±1%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编制人员就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和报价编制问题进行答辩,但答辩应采用互不见面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清标报告按有效投标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报价构成进行合理性分析与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半数以上评委表决通过,视为不合理报价项目,在详细评审阶段按招标文件规定办法进行量化评审:
(一)构成工程结构实体的主要清单项目报价中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1、当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计量单位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量单位完全一致时,其综合单价构成中计价工程量小于该项目清单工程量的;
2、人工、机械台班用量未按现行消耗量定额计取或主要材料用量低于该实体项目净用量的,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3、人工工日单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主要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与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招标控制价中取定的价格严重偏离,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5、清单项目报价构成中存在漏报或增加工程内容导致其综合单价严重偏离随招标文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中载明的综合单价的,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二)技术措施项目报价中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1、投标报价组成中采用的方案与投标文件中采用的施工方案不一致或不可行;
2、存在严重漏报或报价水平严重偏离工程实际的;
3、自行增加措施项目报价且与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重复的。
(三)其他项目报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投标人增加其他项目进行报价的;
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及其配合内容,投标人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报价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第四章投标文件详细评审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详细评审一般包括施工方案评审、投标人诚信评价、投标报价评审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详细评审细则依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或施工组织难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方案详细评审内容及评审方法。其中:
(一)施工方案不予评审的,其施工方案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采用合格制评审的,若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三)采用量化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量化评分,其分值计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诚信评价一般包括企业诚信评价、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诚信评价两部分内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企业信用等级要求或量化评审细则。其中:
(一)设置企业信用等级要求的,其潜在投标人数量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二)采用量化评审的,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应以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企业信用评分为基础进行评审,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诚信评价应根据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投标报价详细评审中设有评审参数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审参数的取值范围及确定方式,但不得以设置不合理评审参数恶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招标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评审参数,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招标人提供的价格水平不同的备选方案(不少于3组),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一组公布后作为评审参数;
(二)招标人从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参数中选择其中一个评审参数仅确定其抽取范围,其余评审参数确定其取值,密封送达开标现场后当场公布,并从当场公布的评审参数抽取范围内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
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规定,经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理报价的清单项目(含技术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项目),根据其清单项目合价占投标总价的权重进行量化扣分。招标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扣分分值计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
(二)扣分分值累计超过一定幅度范围时,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投标总价评审应以有效竞争性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基础进行评审。有效竞争性报价以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投标报价及评审参数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办法确定。
第三十条当施工方案评审、投标人诚信评价、投标报价评审采用量化评审方式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各评审内容分值及计算方法。其中:
(一)施工方案评审分值权重宜控制在投标文件评细评审总分值的5%~15%范围内;
(二)投标人诚信评价分值权重一般不超过投标文件评细评审总分值的5%。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含书面清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根据评标结果的排序,推荐排序在前的一至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因为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进行补偿。
第六章定标
第三十四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技术、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及信用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在审查确认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一)存在弄虚作假以骗取中标的;
(二)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投标参加人员及项目部成员身份经核查为非投标单位人员的;
(四)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或履行投标承诺的。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审查确认情况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在中标公示期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在中标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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