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生活安置问题

我是一名刚满刑的服刑人员,据说出来后政府在生活上有一定的补足,可我到当地居委会和社会保障局打听,他们都说不知道,是不是他们想吃掉这钱啊,有谁能告诉我到底在什么地方去领。谢谢!!!!!!!!!!

  不知道你是哪个城市的,可能各地都不同,你应该打下市长电话问下,下边是沈阳的解决方法:

  沈阳市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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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51号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释解教人员是指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五年以内的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和没有生活出路的“三无”(即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人员。
  第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受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各级党委、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就业、升学、城市房屋动(回)迁安置、农村分配责任田和享受社会救济等方面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发放保障金,并相应减免其子女就学学杂费。
  第五条 对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当按照沈阳市劳动局[1994]66号文件要求,发给失业救济金。
  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于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或因患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给予应有的社会救济。
  第七条 劳动部门应当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列入下岗职工再就业规则,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介绍就业,
  第八条 未被所在单位除名的解教人员,原工作单位应当负责安置;对已经除名的刑释解教人员,有安置能力的原工作单位也要进行安置。
  第九条 农村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教养前已经分到责任田和口粮田的,释解后仍由其本人承包耕种;如果责任田或口粮田被依法征用,应当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服刑、劳教前未分配责任田和口粮田的,由乡镇政府从村预留地中划拨部分土地,作为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口粮田。
  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从事家庭、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工商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缴行政性费用。
  第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手续;市场主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协助解决场地、摊位、投资、能源等问题,并在1年内,减半征收管理性费用。
  第十二条 对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并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已经开业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失业保险部门要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作为启动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三条 鼓励创办和创建安置实体和安置基地。安置实体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自主创办的,用于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三无”人员的企业,安置就业的“三无”人员应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30%以上。安置基地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安置刑释解教“三无”人员5 人以上就业的各类社会企业。
  第十四条 刑释解教“三无”人员的确认,由所在村民(社区)委员会申请,乡镇(街道)司法所审核,县(市)、区司法局审批,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对经市司法局出具证明,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一半的安置实体,应当准予注册登记,核发法人营业执照,并免收管理费。
  第十六条 税务和财政部门对安置实体实行营业税先征收后财政列支返还市库收入部分,并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七条 经市或县(市)、区司法局确认的安置基地,安置刑释解教“三无”人员占企业就业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三无”人员占就业人员总数30%(含30%),不到50%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二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安置基地,每安置一名刑释解教“三无”人员,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当年企业所得税1000元。
  第十八条 安置基地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安置“三无”人员在年度内流出大于流入,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达不到规定的原有比例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当按当年实际比例,调整应当享受的优惠档次,减免税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财政应当拨款,设立帮教安置工作专项经费。各乡镇(街道)以每年每名刑释解教人员200元标准拨款,总数不足5000元的,应当保证5000元;县(市)、区每年拨5万元,市每年拨10万元。用于建立安置实体、为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活困难、提供贷款资助以及社会联合帮教等。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在刑释解教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www.sypf.com/jczx/qjbj/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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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30
这个门题我在2007年释放时曾经领取过,2015年再办理时居委会相关人员说这一国家政策没有了,所以我想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