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李某合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3人商定各出资5万并订立书面协议,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一下问题:
(1)王某的朋友肖某加入,经王某和张某、李某同意,肖某以劳务出资。在合伙经营之前,肖某曾欠某公司一笔款项2万元。
现某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2万元,某公司以肖某曾欠其2万元为由要求将货款抵销,肖某表示同意。
(2)张某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其他合伙人对此
事项并不知情。
(3)李某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亲戚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两年后企业经营不景气,四人决定终止经营,企业解散,此时,企业欠债10万元,债权人认为王某个人资金雄厚,
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
问题:
1.肖某以劳务出资可否视为合伙人?
2.肖某和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3.张某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治李某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5.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