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1.地域管辖
(1)由申请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由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3)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4)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5)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应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协商管辖
(1)当事人协商管辖。
(2)公证处协商管辖。
3.指定管辖
(1)按件指定管辖。
(2)按类指定管辖。
4.特殊管辖
(1)使、领馆管辖。
(2)按照国际惯例,有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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