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处理案件是否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常识判断题)
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向下列( )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B.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C.甲区人民法院 D.乙区人民法院

这个答案是什么呀?
我觉得选A 我看的这本资料书上面的答案是B 我有点不太明白

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但行政诉讼法中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参考书上的答案是正确的。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

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

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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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01
本案原告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根据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可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因此甲区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原告就被告,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即乙区法院也有管辖权。
第2个回答  2008-07-24
答案是A!
海关是中央直属机关,与海关有关的行政诉讼都是交中级法院审理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你不明白的原因是因为本案诉讼主体及诉讼标的搞错了,
本案是属于行政诉讼,
诉讼主体为:诉讼 人---甲市甲区的公民
被诉讼人---乙市乙区的海关
诉讼标的---海关对于甲市甲区公民走私行为的及其物品的扣押
本案是一个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所以诉讼人可以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或是行政机关的住所地来进行起诉.
再清楚的讲,海关在这起案件中是被告,它要证明自己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这不应当理解为海关处理的案件,不知这样讲你是否理解.
你所理解的海关处理的案件,应该是所谓的刑事案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7-24
如果是我选D,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