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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此,只要商标注册满三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申请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之所以有此种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防止商标的闲置和囤积。
一般来说,撤销人不会无缘无故的随意对任意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主要为以下原因,包括:
已经注册满三年的商标阻碍了撤销申请人在后商标的注册;
因为竞争关系,希望对竞争对手的商标进行打击以及其他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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