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签的合同是期房 2017年5月下来的限购政策,这期间因为开发商没有给办贷款,限购政策是外地的需要交三年的社保 ,购房合同是2018年5月交房 ,开发商到2019年3月交的房子 因为我是外地的就是被限购了 没有办法收房 2020年可以迁户口了 迁来户口就可以有购房资格了 就可以收房了 但是物业通知我交2019年的物业费 这个费用我用交吗?
我这种属于第三种情况是吗? 但是除了找律师还能怎么解决一下呢
追答把相关法律打印成书面材料,先去找物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找律师!
不是我不收房 是因为限购了 我没有了购房资格 没有办法做贷款 开发商让我把尾款交齐 我没有那么多钱 开发商就不让我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