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判刑犯人有白血病,可以申请治病么?

如题所述

可以的!
2010年5月10日 公监管[201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和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日常医疗、生活卫生等各项工作,维护看守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
1、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3、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二、加强在押人员的日常医疗
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逐人建立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入所健康检查情况、在所期间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 2、看守所医生应当每日上、下午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看守所应当加强对民警基本医疗知识的培训,使民警懂得常见病的识别和预防,将疾病预防纳入谈话教育和巡视监控等日常管理工作中。 3、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6个月后,看守所应当按照入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看守所应当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5、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应当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祝好运!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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