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产生。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及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本文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对共同实施的理解,按照通说和司法实践,其包括三层含义:
1.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以侵权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争议最小
2.共同过失,它主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
3.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根据共同侵权制度,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在共同侵权制度中,即便每个侵权民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如甲侵权行为造成丙身体上的伤害,乙侵权行为造成丙的财产损失,只要数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关联性,同样构成共同侵权,由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
1.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害人请求权的保护,由有清偿能力的侵权人先行赔偿,而后由其再向其他侵权人追偿,这样就能确保受害人最大限度获得赔偿。
2.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对受害者而言,但行为之间责任在可以区分的条件下应当予以区分,赋予了法官对侵权人之间责任划分的权力。
3.当部分行为人不具有清偿能力时,就凸显出连带责任在保护受害人方面的重要作用,但这也可能使对外承担全部责任的部分行为人无法从其他行为人处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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