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的级别划分

如题所述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划分: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2.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4.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五条 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六条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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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9-06
1、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2、首席大法官;
3、大法官:一级、二级;
4、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主要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注意事项(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等级升降等级晋升(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法官降级(一)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二)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三)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四)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五)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