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已育生育津贴

如题所述

未婚已育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属于生育保险报销的一部分,是对职业妇女因为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一般生育津贴都是在完成生育,休完产假之后来申请的,对于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的具体信息如下
一、《指导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三方面考虑: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大家也都清楚,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刚才记者也提到,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还有男同志的陪产假,包括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二、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
三、按照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就是只需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就可以了,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通俗来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只要满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1年及以上,且在申请生育津贴的时候生育保险是处于正常缴纳状态就可以了,和用户是已婚已育还是未婚已育的身份是没有直接关联的。尽管在此前一些地区在申领生育津贴的时候要求必须要提供结婚证等资料,影响到了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但是实际上在申请生育津贴的时候是可以不需要提供结婚证等资料的。按照医保局的最新回应表示: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层面,我们提出,享受生育津贴提供的相关证明,不需要包括生育证等相关材料。
总的来说,以后未婚生育女性在办理生育津贴的时候将会更加便利,可能只需要提供准生证、出生证明等材料即可申请成功生育津贴了。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一)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省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水平,针对重点疾病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
(二)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与信息化管理。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增强群众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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