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输送职工给用工单位。劳务公司有劳务的营业执照。劳务公司,用工单位,职工三方签订劳务协议。
用工单位把工资(包括公司和个人需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需缴的个税)打给劳务公司,并再向劳务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劳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支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税办理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个税,剩下的工资都支付与职工。
问劳务公司需要怎样与用工单位开票结算。下面哪种操作正确啊,还是有其它更合理的操作?
第1种操作,劳务公司仅就所收管理费开张服务发票给用工单位,代收的工资仅开张收据给用工单位。这样帐务处理:代收的工资都作其它应付款,将所收管理费确认为营业收入,按照所收管理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第2种操作,劳务公司按照管理费用,代收工资一起开服务发票给用工单位,帐务处理:按照开票的金额(含工资,管理费)确认收入,缴纳出去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作为营业成本确认,
营业税等税还是按照管理费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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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这样的话帐务怎么处理呢? 怎么确认收入,成本呢?
只按照管理费用开票,用人单位可以拿工资表作费用,也不需要发票啊。
参考资料:某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分局长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