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 中止和终止 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 是否参加;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 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2.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 3.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4.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终止 1.申请人要求 撤回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4.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 限制人身自由 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申请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结束复议 1.中止情形中的前三条满60日 行政复议中止 的原因仍未消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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