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收购债权后

如题所述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

2021年1月5日,一份最高法院的判决在不良资产从业者的朋友圈刷屏。

2020年12月30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呈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来自最高法院。

华融云南分公司出资4000万元,伪造中天公司与程刚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华融公司收购这一所谓的“不良债权”,并借给中天公司9600万元。但债权人程刚工贸有限公司拒绝承认该债权,三方对簿公堂。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华融的债权收购合同无效。

AMC收购“不良”债权,变相放贷

该合同被宣布无效。

裁判要点

1.本案的债权让与实际上是融资借款,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应当按照隐性民事法律行为处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具有强制性。涉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因此其对外借款也是无效的。

2.本案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就知道本案债权转让实际上是借贷关系。债权人取得借款后,担保人主张借款关系和担保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因此,保证人应当根据保证协议承担保证责任。

的判断意见

2014年5月13日至5月20日,中天公司、程刚公司虚构程刚公司债权1.09亿元,由中天公司享有。

2014年2月28日,中天公司将其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戴艳梅私章交由华融公司保管。华荣公司和中天公司共同管理上述印章,中天公司使用的所有印章必须有华荣公司工作人员签字。003010记载,2014年5月13日至5月21日,中天公司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内部转账和转账,均由华荣公司工作人员李X签字。

根据钢铁公司出示的《中天公司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表(2014)》的记录,《中天公司公章使用登记表(2014)》 《股东会决议》等材料涉案打印现场的签名人是华融公司工作人员李X,并标有“从华融融资1.09亿元”字样。

华融公司知晓“中天公司与程刚公司通过现转现虚构债权案件”的事实,可能性很大。

二审中程刚公司出示的证据进一步证实了华融公司明知并参与了虚构涉案债权的行为。此外,根据华融公司、中天公司、程刚公司签订的《滇Y2XXXXXX-1》债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约定,“转让方(中天公司)的指定账户用于存放受让方(华融公司)支付的收购款,受让方保留其人员的印鉴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债权转让后,受让方对转让方账户的监管不符合交易常规,进一步证明华融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收购案涉及不良债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华融公司收购涉及不良资产的意思表示不成立,且不乏正当理由。

华融公司称涉案不明债权系虚构的主张不成立。中天公司是本案9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已先后偿还借款本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具有强制性。华融公司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华融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违反了上述规定,与中天公司的借款关系无效。一审法院仅认为部分条款无效是因为变相约定的利息明显过高,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三。程刚公司在云南缔结编号为Y2XXXXX-9的《债权债务确认书》时存在过错。

程刚公司参与虚构1.09亿元债权行为,明知中天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是虚假的,仍与华融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中天公司取得9600万元借款并支付部分本息后,主张借款关系和担保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强制效力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民事责任,使不诚实的当事人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益。钢铁公司应按抵押协议对真实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在上述条件下,程刚公司还与华荣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可以证明程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向华荣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涉案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中天公司不再对华荣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故应认定程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构成共存债务,中天公司对华荣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中天公司与程刚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过错。

四。《抵押协议》 《保证协议》案件审结时,戴云、崔丽华存在过错。

程刚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云明知中天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存在以债权转让为名的借款作为融资,以规避强制法律效力。

合同,仍然与华融公司签订保证协议。崔丽华与戴云系夫妻,崔丽华签订保证协议时,知晓中天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借款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戴云、崔丽华在中天公司取得9600万元借款并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又主张借款关系及担保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过错。戴云、崔丽华应就呈钢公司偿还华融公司借款,按照保证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AMC收购类重组收入占半壁江山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AMC附重组业务。其贡献的收入及占比在AMC不良债权营收中都非常大。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债权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两种,一是收购经营类,二是收购重组类。

其中,经营类是指公司通过竞标、竞拍、摘牌或协议收购等方式从金融及非金融机构收购的不良债权资产,公司根据资产的特点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运用多种处置手段,包括债权重组、债转股、资产置换等,提升资产价值,实现现金回收。

而收购重组类不良资产主要来自非金融企业,收购时,本公司与债权人及债务人三方达成协议,向债权人收购债权,同时与债务人及其关联方达成重组协议,通过确定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及担保抵押等一系列重组安排,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债权回收并取得目标收益。

这两种不良债权收购中,类重组一直占大头。这部分的收益也占据半壁江山。

信达2020年中期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增收购不良资产债权中,收购重组类303.425亿元,占比70.3%,相比2019年同期上涨7个百分点。中报显示,其年化收益达到9.2%,整体收益达到91.328亿元,占比59.1%。

这部分业务按照行业分房地产占比51.7%。

信达2020年业绩中报

华融2020年中期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增不良资产债权中,收购类重组 699.408亿元,占比高达74.6%,相比2019年同期下降5个百分点,这部分的年化收益达到8.6%,整体收益达到16.636亿元,占比高达79.5%。

华融2020年业绩中报

但是收购类重组的业务的不良率也非常高,也就是说,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收入仰仗着类重组业务,但另一方面,其带来的损失也很大。

信达中报显示,已收购的类重组业务资产净值191.534亿元,资产减值比例3.53%,资产减值拨备14.217亿。华融中报显示,重组类业务资产总值360.225亿元,资产减值拨备18.366亿,拨备比5.1%。

结语

据了解,资产管理公司的附重组业务中类似于上述案例的不在少数,双方相安无事最好,如果有纠纷,最高院的这则判例可能会被作为参考。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对于负债的人,能不能找机构或个人借一笔款项,把负债还完?

这种方案,正是许多负债人正在用的,甚至是首要的选择。

比如说欠了几万、十几万的不同银行的信用卡还不上,那其实对未来影响最好的方案,就是找家人或者亲友借钱,把信用卡还上,保住征信,而后再慢慢偿还个人借款。

如果有房、车、股票等资产的话,找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进行抵押/质押贷款,或者直接将资产进行变现,偿还债务,都是大家自然的选择。

但是,这种方案需要债务人具有比较强的资源能力,不一定适合每个人。

现实情况是,很多负债人从亲友那里已经借不到钱,收入不足或者不稳定,本身也没有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那这种方案就是无法达成的。

因为要达成这种债务重组方案,债务人的主要目的无非两个,短期变长期,或者高利率变低利率。

重组之后,相当于这两点成本全部转移到新的债权人身上了,除此之外,新的债权人还需要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要承担风险,就需要有相应的保障以及收益,因为债务人本身糟糕的经济状况,新的债务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那除非有巨大的利益、或者有相关的强力制度作为保障、或者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理性的经济人不会做出这样的出借决策。

所以,现实中,可能只有几种人和组织愿意做给这种情况的债务人放款:

一是以救济债务人为目的慈善组织和个人;

二是能够以暴力手段作为回款保障的不法组织;

三是在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前提下,经过国家认可,并在国家监管之下从事相关业务的组织,比如美国有专门做“债务合并贷款”(Debt Consolidation Loan)的金融机构。

而在我国,以上的三种情况都是不具备的。

所以,对于负债的人,如果有条件进行再融资,那基本不用问就已经做了。

如果不具备相关的资源能力,在国内,暂时是无法通过这种方案重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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