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拖欠工程款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 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总结:
综合上述规定,有关拖欠工程款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由此可见,建议施工方一旦遇到类似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应及时到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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