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买了电动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上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加强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第四条 自2014年2月20日起,凡是符合有关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条件的车辆,车主可凭相关有效材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所需材料如下:
(一)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南宁市户籍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电脑机打发票;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须有车辆车架号、电机号)。
第八条 自2014年2月11日起,本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
扩展资料
《关于加强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通告》中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发票无效的;
(二)车辆发票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五)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六)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