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教学目标应该包含四个要素:
1.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因为判断教学有没有效益的直接依据是学生有没有获得具体的进步,而不是教师有没有完成任务。如“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概括能力与争辩能力”等,这些写法都是不规范的,因为目标行为的主体是教师,而不是学生。
2.行为动词必须是可测量、可评价、具体而明确的,否则就无法评价。如有位教师在写《海燕》这篇课文的教学目标时,写了“培养学生革命的大无畏精神;提高学生的写作技巧”。这种写法不仅主体不对,而且也无法评价“革命的大无畏精神”和“学生的写作技巧”到底“进步”了多少。
3.行为条件是指影响学生产生学习结果的特定的限制或范围,为评价提供参照的依据。如“根据地图,指出我国的首都北京。”“通过这节课的学习,了解‘‘环境保护要从我做起‘‘的道理。”或“在10分钟内,学生能完成15道简单计算题。”
4.表现程度指学生学习之后预期达到的最低表现水准,用以评量学习表现或学习结果所达到的程度。如“就提供的某一道应用题学生至少能写出3种解题方案”“通过这一堂课的学习,学生至少能记住4个单词”等。目标表述的是基本的、共同的、可达到的教学标准,而不是无法实现的最高要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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