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诚信守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诚信原则发端于民法契约领域,契约存在的地方,即有诚信原则的适用。承认诚信原则可以适用于公法尤其是行政法,其根据之一是承认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社会契约关系。社会契约的存在也要求政府作出行为须符合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和公平合理等诚信要求,违反上述要求,同样构成政府违反契约规定,背离其宪政使命。因此,加强行政法诚信原则的研究,可以增强民主宪政意识,并加深对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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