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3、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4、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所在地的区县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机构服务内容。申请注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申请注册营利性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1.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版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版规定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房屋建筑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部分组成。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室。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备满足婴幼儿心理发育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幼儿养护设施设备及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开设游戏区。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或者光照充足阳光房,配备适宜的玩具和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应配有防暑保暖、卫生消毒、安全防护以及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办公室内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托育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及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并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营利性托育机构在所在地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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