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的基本框架。

如题所述

【答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框架的界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1) 对受案范围的总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的规定,被普遍理解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权利的概括授权,而且明确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
(2)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立法者为了让对行政诉讼这一诉讼形式并不十分熟悉的国民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和运用此法,还从正面列举了哪些行政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了7类行政行为并以“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作为兜底条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3) 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裁决行为等4类不可诉行为,其司法解释第2条至第5条分别对这些行为进行了界定和解释。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又在其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中规定了5类不可诉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民事调解或者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