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重庆最新的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

重庆永川区

重庆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参考如下


一、土地征用相关规定及补偿


一农村土地征用

1、 征用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å¾ç”¨åœŸåœ°çš„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市区内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市区外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菜地、粮食制种地、专用鱼池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到1.5倍计算,下同)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参考下图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åœ¨åŸŽå¸‚(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提示】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å¹´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如有其它不明事宜,电话咨询市农委经管处:89133102


信息参考源

咨询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46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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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02
这类标准当地政府是有的,可以通过到有关政府机关调查取得;问题是即使你知道了,也不一定对它满意,往往会觉得它比市场价格低一些.大多数这类争议就是这样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