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定考核不合格辞退的制度合法吗

如题所述

如果说公司以员工绩效不合格的原因辞退员工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因为在《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没有达成绩效标准不代表员工是不能胜任工作的,所以说当劳动者没有达到绩效标准后,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该员工,用人单位需要将该员工进行调岗或者是进行培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说单位制度中规定解除业绩未达标员工是不合法的。首先绩效考核倒数并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劳动法》中不能胜任工作指的是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工作量。
其次,绩效考核倒数是合同中约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也不能直接解除,而是应该进行调岗或培训,证明其调岗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员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
2.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达到制度中的哪一个解除条件。
若做不到以上几条,或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上都未进行明确约定、未进行公示、未保留证据等。都会面临着违法解除的风险。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公司制定考核不合格辞退的制度合法吗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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