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尊重原则

如题所述

医学伦理学尊重原则是指医患交往时应该真诚地相互尊重,并强调医务人员尊重患者及其家属。

狭义的尊重原则与广义的尊重原则:

1、狭义的尊重原则

狭义的尊重原则要求尊重患者的人格,尊重患者独立的平等的人格尊严,不允许“重病不重人”,不允许做有损患者人格的事。人格权是一个人生下来即享有并受到法律、道德肯定和保护的权利。

在我国,依据现行法律和伦理传统,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

其中,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其死后的遗体权等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余的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2、广义的尊重原则

广义的尊重原则还包括尊重患者的自主性,保证患者在能够理性地选择诊治决策时的自主选择。患者的自主权并不因其罹患疾病、处于弱势地位而降低和丧失。

相反,正因其身心在承受病痛折磨,更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尊重患者自主性的伦理价值在于从根本上体现和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不伤害原则。

1、不伤害原则的含义及其相对性。

不伤害是指在诊治、护理过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损伤。

2、临床上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况。

临床上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包括躯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这些伤害依据与医务人员的主观意志的关系,又可划分为有意伤害与无意伤害、可知伤害与意外伤害、可控伤害与不可控伤害、责任伤害与非责任伤害。

二、有利(有益)原则。

有利原则又称有益原则。在医学实践中,有利原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履行对患者有利的德行,即医务人员的诊治、护理行为对患者确有助益,既能减轻痛苦或同时又能促进康复。

广义的有利原则不仅对患者有利,而且医务人员的行为有利于医学事业和医学科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人群、人类的健康和福利。然而,通常有利原则首先是指狭义的说法。由上看出,有利原则比不伤害原则的内容广泛,层次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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