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没有签字有连带责任吗

如题所述

担保人没有签字有连带责任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借条担保人没签字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没有签字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是符合担保的条件。签订借贷者与银行贷款的合同,签字合同才具 有法律效应 ,没有签字就不是此次的担保人,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1.担保人需要满足:
2.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 保证合同无效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法人;
4.与本案无牵连;
5.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6.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7.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8.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订立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1、保证合同应当为书面形式。可以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书,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保证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4、保证合同通常仅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也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两种实践中的保证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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