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叫停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如题所述

最高院叫停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情况如下:
1、送检单位无法提供比对样本时,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
2、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样本;
3、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法律地位:
1、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用于确定文件签署或书写的时间,以辨别文件的真伪或效力;
2、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科学依据:通过分析墨迹成分的老化、纸张的变化等因素来推断笔迹形成的大致时间;
3、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争议点:由于技术手段和科学理论的局限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4、最高院对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态度:在特定案件中可能会对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进行限制或否定;
5、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未来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鉴定方法可能会得到改进,从而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综上所述,最高院叫停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主要是因为在无法提供比对样本、落款与怀疑时间相隔超过六个月,以及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时,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目前只有极少数鉴定机构能够对三个月以内的文件进行鉴定,而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的时间范围则稍长,可达六个月以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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