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相关解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3、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的应用场景

1、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如果一方发现对方的经营状况正在恶化,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该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方财务状况恶化:如果一方发现对方的财务状况正在恶化,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对方涉及重大诉讼:如果一方发现对方涉及重大诉讼,可能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那么该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对方履约能力受限:如果一方发现对方的履约能力受到限制,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该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谨慎判断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判断错误导致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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