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我团场经上级批准,新建附属设施农用地一处,用于团场生产、堆放有机混合肥,项目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内。现该厂拟走向市场化经营,能否办理转用后进行出让?
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附属设施用地范围、面积和设施农用地用途是有严格规定和限制的。
首先,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通知》对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做了如下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通知》还对设施农用地用途做了明确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所以,若要进行市场化经营,必须办理农用地征收和转用两重手续后,才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建设活动,否则不符合土地管制的要求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