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四川一地级市。本人1991年通过招聘进入当地一家国营企业工作,合同工,单位并没有给我购买社保。2000年企业改制,变为民营企业(有公益性质,一直享受政府补贴),也未购买社保,直到2004年才开始购买社保。今年,公司给我们改制前进入公司的合同工补缴了4年社保,也就是补缴至2000年改制的时候。公司解释说改制前的与他们无关,之前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算了结完了(不是买断,改制前后也没有给合同工任何补偿,合同工改制前后无区别,而且改制前后老板一直是同一个人)。并说市政府给他们出了文件,只需要补缴至改制那年就可以了,但从来没有看到过文件。请问这种情况下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是否有胜算,让单位补缴改制前的社保?有相关国家政策或者法律依据可以借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