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限价房第二批什么时候那表

如题所述

高平市2015年度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供 应 方 案
依据山西省和晋城市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情况
(一)房源套数
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共计2567套。其中: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南部地块)2060套;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北部地块)507套。
(二)户型面积
1.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南部地块): 96m2以下310套; 96m2以上——113m2以下1446套;113m2以上——119m2以下304套。
2.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北部地块):96m2以下110套; 107m2以上——110m2以下272套;110m2以上——125m2以下125套。
(三)销售价格
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南部地块)均价为4200元/m2,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北部地块)均价为3800元/m2,单套房屋价格由开发商根据房屋户型、楼层、朝向、品质等因素拟定并报市物价部门核定后,于销售前公布。

(四)交房时间
北部地块拟定为2016年9月底前,南部地块拟定为2017年6月底前。

二、供应范围
供应范围为高平市所辖的16个乡(镇、办事处)。

三、供应对象
(一)具有高平市户籍的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高平市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务工的非高平市户籍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三)应聘于高平市范围内从事服务的各类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四、申报条件
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推举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一)本地家庭提出申请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具有高平市户籍;
2.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160元;
3.申请家庭在高平市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8平方米以下(本方案建成区范围指:市内的29个居委会和张家坡村、汤王头村、崔庄村、徐庄村);

4.家庭财产低于60万元(含)。
(二)外来家庭提出申请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高平市区范围内工作(务工、经商、灵活就业)、居住一年以上;
2.外来家庭同时需满足(一)项2、3、4条等要求。

(三)应聘于高平市范围内从事服务的各类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申购条件适当放宽。
(四)其他要求
1.本方案所指家庭是指一对夫妇和未成婚子女、一对夫妇无子女、单亲带未成婚子女以及其他特殊家庭。单身年满25周岁。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已保障家庭提出申请,需先腾退原保障房。
五、提交资料

(一)本地家庭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高平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档案》。
2.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查原件留复印件,16周岁以下的人员提供户口簿)。其中:家庭成员在校就读或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村(居)委或单位提供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由单位出具证明。
3.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系单身的须民政部门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机构出具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为自由职业人员的,要据实申报收入,由户籍地所在地村(居)委调查核实,出具收入证明;经商、办企业的申请家庭,由工商部门出具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出具的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同时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居住证明。
6.家庭财产申报表及证明材料。房产(按评估价申报)、车辆(以车管部门车辆登记记录为依据,按其购买价格申报),住房公积金(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的账户余额申报),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需申请家庭诚信申报。
7.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8.其他证明材料。
(二)高平市区范围内的外来家庭,除提交(一)条1-8项材料、《居住证》、《房屋租赁协议》,另需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1.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缴纳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五险”之一1年(含)以上证明;
2.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等相关证明(注册期满1年)。
3.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工作证明,《居住证》需满1年。

(三)应聘于高平市范围内从事服务的各类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需提供申报家庭人口、婚姻状况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限价房接待中心”领取《高平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档案》(下称《申请审核档案》)、申报指南及相关资料。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审核档案》,并到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委和工作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各乡镇办派出所、车管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地(国)税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盖章。

(三)申请人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审核档案》、证件(查原件、留复印件)提交至“限价房接待中心”审核窗口,并做出诚信承诺。

(四)审核窗口根据各部门、单位出具的意见,对申请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书面的《受理凭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报窗口公示栏、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和居住地村(居)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基本情况。

(五)经所在村(居)委张榜公示合格家庭,按程序进行媒体公示、结果登记。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经媒体公布后,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凭证》到申报窗口领取《选房通知书》。

(六)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民政、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七、配售程序

(一)审核认定时序(以受理日期为准)即为申购家庭配售顺序。
(二)选房原则
1.按《选房通知书》的顺序号(即受理凭证号)由小到大进行选房。
2.在规定的选房场次结束前延时赶到的选房家庭,可在本场次最后一名选房家庭选房结束后,按顺序号从小到大进行选房。

3.凡未按规定场次到场的选房家庭可安排下一场次优先选房,仍未到场的选房家庭,轮至下一批次优先选房。仍未到场的选房家庭,视为弃购。

4.已取得《选房通知书》的申购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动弃购家庭,并不得申报2016年组织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配售:

(1)已领取《选房通知书》不到现场选房或到现场不选房的;
(2)不按期签订买卖合同的;
(3)自选定房源之日起,未按购房要求缴纳房款的。

5.选房时,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选房程序
1.申购家庭或被委托人按规定时间持《选房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进入选房现场,每个选房家庭不超两人。
2.申购家庭根据现场工作人员叫号依次进入等候区和选房区(限2分钟)。
3.选房完毕后进入登记区登记并领取《选房结果通知单》。
(四)交款及约定

1.在选定房源后10日内首次交款不低于总房价的30%。
2.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交付房款的,取消申请资格,所选房源重新进行分配。
3.按规定交付房款的申购家庭以申请家庭人口数为准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姓名。
4.购买合同应当载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房屋概况、限制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责任追究、违约处置等内容。
5.开发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建局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八、职责分工

住建、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指定专人,设立专门的窗口负责受理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申请人到各单位指定地点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

(一)市住建局负责限价房供应的牵头工作,审核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
(二)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收入审核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人口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四)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情况。
(五)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缴纳公积金情况。
(七)市金融办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被举报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的情况,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八)市银监办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被举报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存款账户信息。
(九)市地(国)税局负责出具申请人家庭报税、完税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被举报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十)其他单位或部门要经公示、内部评议等程序后,如实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出具户籍、婚姻、收入、财产、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向民政、住建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市监察机关负责对涉纪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九、监督管理
(一)申请家庭财产实行“诚信申报、举报必查、查实必纠”原则,即申请人自主诚信申报,如有举报由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进行核查,举报属实即取消购房资格。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条件,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所骗购限价商品住房无条件退出,在媒体公布,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申请家庭在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以及各职能部门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及失职渎职等问题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其他规定
(一)在“限价房接待中心”领取《申请审核档案》时每份需交纳资料费10元,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可全额退还资料费。
(二)所有配售房源实行“一房一价”,结合楼盘户型、楼层、朝向、品质等制定具体价格,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南部地块)总平均价不高于4200元/平方米,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北部地块)总平均价不高于3800元/平方米。
(三)因房源数量原因未参与选购住房的,不作为轮候对象。放弃选房的家庭和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取消本次申购资格。
(四)限价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确需转让房屋的,增值收益的部分上缴政府。增值收益具体缴纳办法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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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8
11月9号8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