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考试办法和驾驶证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驾驶员考试和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驾驶员测试方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9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具备适当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第三条考试科目顺序按照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野外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确定。前一科合格后,下一科再考。

第四条各科考试内容:

第一科的内容是: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具备在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和危险情况下安全驾驶的知识,具备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品运输知识;被测车辆的总体结构、主要装置的功能、车辆日常检查、维护和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和应急处理知识;

第二科的内容是:在有障碍物的地方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是: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作和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规则的程度;驾驶姿势、观察、判断、预见和对车辆的综合控制。

第五条考试应当在车管所设置的考试场地或者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提前约定考试日期和时间。

第六条考试车辆、场地和道路的规定。

(1)车辆

1.长度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的大型客车;

2.长度超过6米、轴距超过3.6米的大型货车;

3.长度超过3.3米、轴距超过2.3米、轨道距离超过1.3米的小型汽车;

4.至少有四个档位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5.带拖车的拖拉机;

6.其他考试车辆由省车管所确定。

装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用作试验车辆;测试车辆标志必须挂在测试车辆中心。

(二)场地

1.地板平整,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桩位和划线准确。

(3)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路口、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大型客车与供检货车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公里,与其他车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公里。两轮摩托车可以在试验场的道路上进行试验。

第七条考试方法

(1)科目一采用选择判断对错的方法,考试时间为45分钟。

(2)科目二采用考生单独驾驶的方式。

(3)科目三采用主考和考生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和不能同乘的车辆除外),根据路测所需行为,采用减分的方法进行评分判断。考生在路考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书。

第八条车管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试题:

(1)科目一的试卷有100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问题数量为70%;行车安全、伤员急救、危险品运输知识掌握15%。15%的问题是关于车辆结构、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知识,以及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

科目考试题库全国统一。

(2)受试者2根据被测车型选择桩测试图。

桩图全国统一。

(3)科目三由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观察、判断、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等三部分组成。必须考核的项目根据不同型号设置,不合格的扣20分、10分、5分。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第九条考试合格标准。

(1)科目1,成绩占总分90%以上。

(二)科目二,无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的;

2.摩擦桩杆;

3.车身引出线;

4.不能进入图书馆;

5.停两次;

关掉火焰

7.脚接触地面(两轮车)。

(3)科目3:100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大型货车80分,其他机动车70分。

第十条每科考试一次,补考一次。如果补考仍然不合格,本次考试将终止。

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如果科目2或3考试不及格,应指出不及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考试有舞弊行为的,当场停止该科目的考试,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官资格,持有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官证。

第十三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将立即废止。

驾驶证管理办法

一、“两个办法”实施后,此前发布的所有文件(见附件1)均与“两个办法”不一致规定不一致,非常叫停。

二、除全国统一管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外,用于驾驶、审验、换证、考试的书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

第三,机动车驾驶证样式暂时不变。1996年9月1日前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将继续有效,并按原签注有效期届满换发,按新规定发放。

已发放的实习驾驶证在实习期届满后将直接换发,第一次领证的日期将按原发放实习驾驶证的日期签注。

四.从1996年9月1日起,身份证号码将在机动车驾驶证号码栏中注明。“或公司地址”栏应签注身份证上的地址,如属外国(地区),应签注居民身份证上的地址。二级证书“姓名”栏注明档案号(原证件号),驾驶证、学车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应分别编号。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签注事项和签注说明见附件二。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打印填写说明见附件三。

5.受理发证机关向暂住人员发放学习驾驶证后,必须向其长期居住地发证机关查询申请人是否已经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7日内发出查询通知。被查询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查询通知后7日内予以答复,并记录查询结果。

不及物动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列于附件四。

七、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大型客车,仅限于那些需要在市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办理。

申请人凭城市公共交通部门的证明向地级车管所提出申请,经签注后报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八、定期检查应按驾驶证有效期的起始月进行。

年满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在审验时取消准驾车型A、B、N、P,保留其他准驾车型,审验合格后换发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类驾驶证的人员,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办理审验手续,更换分证。

持证人因故不能如期办理认证的,应提前申请延期。对于未提前申请延期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审验时应给予批评教育。如果你连续两次申请认证失败,你应该取消你的驾照。

九、车管所受委托办理以审代审的,在完成以审代审后,应在1个月内将记录认证内容和结果的书表送至车管所,由其出具委托文书。

十、在全国统一记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事故责任人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的内容、时间、频次、方式和考试内容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交通违章或事故仍记录在二级证书上。

十一、逾期未换发证书不超过1年的,应给予警告。

十二、持证人需在暂住地变更证照的,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由发证机关移交。

十三、登报声明申请补领驾驶证的要求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十四、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是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和办理转出、转入手续的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因管理需要,各地可在全国统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之外,增设地方管理项目。办理转出手续时,使用电脑打印指定项目,加盖车管所行政印章,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一并转出。未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资料,如各种业务用书、表等,由各地核对,但最短时间不得少于7年,到期销毁。

“在原档案机动车驾驶人登记表”中不需要更换,但应使用计算机管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事项”。从原文件转来的统一数据为:原《机动车驾驶人登记表》和新增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事项》。

十五、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样式保持不变。

十六、各地要将全国统一的考试内容(题库、桩考图、路考项目)和考试方法向社会公布,让广大群众能够了解和掌握。

17.为保证报考人员有一定时间掌握考试内容,合理安排考试工作,车管所对报考人员约定的考试日期时限为:关于参加考试科目一,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20日。考试科目2和3可以分别安排,也可以同时安排。持有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等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发证之日起60日、40日、30日、20日后参加考试,并在20日内完成考试。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港澳台省驾驶证、外国驾驶证、国际驾驶证的,不得超过20日。其他考试的约定日期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经约定考试后,申请人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应当重新约定。

十八、全国统一科目1考试题库见附件5,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5%试题。

全国统一的试桩图见附件6。

汽车、摩托车全国统一道路考试项目及扣除标准见附件7。其他机动车道路测试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确定,并参照《汽车、摩托车道路测试项目和扣除标准》作出规定。

19.比利时政府和中国就驾照问题达成了相互承认协议。持比利时政府颁发的驾照在中国申请驾照者免考,只背书C、D、E准驾车型。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996年7月30日

公交发〔1996〕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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