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因刑政案件被订为黑社会成员,老婆名下的房产会没收吗?

如题所述

你好,没收财产为附加刑的一种,也可以独立使用。《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在判处犯罪分子财产刑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未明确“个人全部财产”的具体范围。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强制性,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可能判处财产刑的,侦查机关一般都会查封、扣押、冻结与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全部财产。
当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刑事裁判部门移送至执行机构立案执行时,执行机构将直接处理随案移送的财产。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侦查机关往往在侦查阶段中就已经对相当一部分财产作出了处理,返还被害人,或以其他事由不当处理。
由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并无申请执行人,法院一般也不会主动追加或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执行程序,这就使得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犯罪分子配偶的权利受损,而难以实现救济。
总结而言:(一)没收财产只针对个人合法财产而言,若被查封财产系赃款赃物购置,则属于追缴程序,而非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范围。
(二)执行机关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之财产,具有法律依据,利害关系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难获法院支持。
(三)刑事财产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一种特殊的异议”,可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解决执行标的物确权等实体问题。
(四)配偶一方有权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针对查封财产提起析产诉讼,中止执行程序,在析产诉讼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后,由执行机构据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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