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会自动解除,只有出现以下情形才能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则该处理决定可能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而非自动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