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1-26
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原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本位上的责任人或者最终责任人。担保人因允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仍然具有约定责任的性质,或者说无效担保人的责任有过错责任和约定责任的双重性质。
法律分析
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无效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担保人承担一定的代最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根据,担保人承担责任仍具有代最终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另外,责任与权利相比通常不成比例,即便在担保无效时,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也很可观。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义务人追偿,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追偿权的义务人类型比较复杂,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债务人,债务人永远是追偿权行使的对象;连带务人,在有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比如债权人有两个以上的连带债务人时连带债务人成为追偿权的义务人;反担保人,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可以向债务人行使,也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共同担保人,在有共同担保的情况下,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的担保人,除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外,也可以要求其他共同担保人分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司法解释》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