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安局打电话给我要我去当地公安局协助调查,我是否有义务去到当地?

如题所述

一:公民有配合警察办案的义务,但是如果不配合,警察也不能强制执行。
市民帮助警察办案是一个权利,也是一个义务,但是在帮助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妨碍警察,这样警察会提醒协助者,如果做伪证,将会以妨碍公务拘留。
另外,配合警察办案也要看情况,有些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比如做证、不得作伪证,有些则不是法定义务,比如帮助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法律依据
民警的执法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公民为了能够获得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必须让出适当的个人权利,来配合警察权的实现。
同时,警察执法活动本身就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一过程中必然会限制或制约公民的部分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所以,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公民要尽量配合,听从警察的指挥、安排。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行为的,属于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然,公民配合执法并不意味着其在执法权面前是完全被动的。出于对秩序的维护,公民固然需要首先履行其配合执法的义务。不过在公民守法的背后,还站着由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环节构建的完善的监督体系。
所以,公民有责任和义务普及配合警察执法是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这一基本常识,而不是一味质疑警方的合法性、规范性,甚至采取暴力抗拒警察执法行为,破坏社会信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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